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期**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0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PQ9170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路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细显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期**栋**号,联系方式为1511344****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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