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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吴惠明(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广东省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号之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惠明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吴惠明饮酒后驾驶一辆超标二轮电动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环市**路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口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摔倒,造成车辆损坏。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吴惠明送检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6.02毫克每100毫升。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涉案车辆为电动二轮摩托车。经普宁市交警大队认定:吴惠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吴惠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吴惠明的供述;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等;4.鉴定文书、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惠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惠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超标电动车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惠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惠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延兵

                                               检察官助理 张宇浩

2021年1月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吴惠明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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