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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吴聪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208号

被告人吴聪,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被告人吴聪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聪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聪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9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吴聪撬窗进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小区**栋**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吴聪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吕某某家中,盗窃卡斯曼牌手表一块。

3.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吴聪到菏泽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刘某某母亲吴某某菏泽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并于当日持该卡通过ATM机取走现金300元。

4.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吴聪到阜阳市颍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房处,盗窃被害人胡某某oppo手机一部、老凤祥牌黑玛瑙黄金手串一条、老凤祥牌黄金挂件一个、莱绅通灵铂金钻石戒指一枚及苹果耳机一个,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明牌黄金项链一条。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2元、黑玛瑙黄金手串价值人民币1200元、黄金挂件价值人民币1132元、铂金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2129元、苹果耳机价值人民币205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32元。

5.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吴聪到阜阳市颍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6100元及老凤祥牌黄金转运珠手链一条。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链价值人民币1342元。

6.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吴聪翻窗进入阜阳市颍东区**小区**号楼**室被害人陈某某母亲家中实施盗窃,未能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财物物证照片;

2.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移交清单、领条及发还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说明、乘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证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聪的供述和辩解;

5.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抚)公(司)鉴(DNA)字[2018]612号鉴定书、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颍东价认定〔2018〕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ATM机监控视频及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含部分未遂),盗取财物共计25182元,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聪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本案扣押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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