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吴雷,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31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XX县XX乡XX村XX屯。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吴雷编造本人系军人身份与被害人那某某相识后取得其信任,谎称能够帮助那某某低价购买哈西爱达壹号楼房,并借此以需要交纳定金、给付好处费及本人家中出事需要用钱为由,骗取那某某先后多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448,688元。所得赃款被吴雷个人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吴雷于2020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雷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部分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雷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霸康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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