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0的白色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龙城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处,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后经抽取血液鉴定,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庆荣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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