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蓝某某(另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城中区桂柳路**小区旁加油站对面山脚开设以数玉米籽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博场所。赌客每次下注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不等,输赢按1:1赔付,赌场从赌客赢取的赌资中按百分之五的比例抽水,每天参赌人数达百人,被告人周某某共计分红获利1500元。
2019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冬
2020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处所: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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