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邵阳县**镇**街**号**栋**单元**室。201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9年4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小型轿车从邵阳市大祥区城南公园出发,沿宝庆中路自东向西行驶,随后通过双拥路驶入敏洲西路,在车辆行驶至大祥区线管所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检察官助理:吴江彬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地电话1991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