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唐某甲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乡**村**屯,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唐某甲租赁临沂市兰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并通过微信联系韩某某、罗某某到该处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唐某甲因介绍卖淫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唐某甲在楼下望风,先后容留韩某某以200元/次的价格与王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证人韩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