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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派出所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8月29涉嫌危险驾驶罪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3时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陕J****0号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和谐园出发,行驶至延安市新区杨家岭连接线公学南路与杨家岭景区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00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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