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市**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侦查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档案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晨光
刘晓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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