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孙芳莉,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楼**门。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芳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芳莉利用封建迷信手段,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妻弟被害人邱某某“搬运”财物需要“压堂子”钱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向其交付现金和转款人民币193,000元,骗取邱某某向其交付现金人民币39,900元。孙芳莉另编造家人住院、出车祸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刘某某先后多次向其转款人民币78,500元。上述钱款均被孙芳莉挥霍。
综上,被告人孙芳莉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11,4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芳莉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清单、交易明细,欠条,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芳莉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芳莉利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涛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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