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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孙某、贾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单位天津*甲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路**号**座**室,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诉讼代表人孙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路**里**。

被告单位天津*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里**,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路**。

被告人孙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路**里**,暂住天津市东丽区**园**。2019年7月2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3********,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河东区**路**。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津*甲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于同年11月9日至同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孙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其实际经营的天津*甲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天津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196313.6元。

2015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经孙某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其实际经营的天津*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天津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16606.85元。

2019年7月2日孙某在其公司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7月18日贾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甲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及被告单位天津*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欣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河东区**路**,联系电话:1382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被告人孙某辩护人张平,天津才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2250****;诉讼代表人孙某甲联系电话:1592227****;诉讼代表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7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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