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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庄某某驾驶粤SJ5****号牌车多次在源城区和东源县等地采取用扳手砸碎车窗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同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庄某某驾车来到东源县东源广场附近停车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哈佛牌SUV小车(粤P5V****)车窗砸碎,盗得车内现金9800元。

2、同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庄某某驾车来到源城区公园国际小区旁边停车场,趁无人之际采取上述方式作案,将被害人黄某某瑜、叶某某燕等人停放在该处的小车车窗玻璃砸碎并潜入车内进行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3、同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庄某某驾车来到源城区公园国际小区旁边停车场,趁无人之际采取上述方式作案,将被害人陈宏光、刘某某海、朱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小车车窗玻璃砸碎并潜入车内进行盗窃。该次作案共盗得300元现金和1包某甲盒芙蓉王牌香烟和1包某乙硬装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等 ;2.被害人陈宏光、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海、黄某某瑜、

叶某某燕的陈述;3.证人庄创业的证言;4.被告人庄某某的某某;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砸车窗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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