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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庄某某赌博一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南万镇万西村委会*村*号,现住陆河县河田镇广南*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赌博于2019年10月3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 利用“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接受参赌人员叶某兰、陈某忠、李某等人的投注,并将他人投注先后转给其上家庄某花和“阿纯”(均另案处理),从中赚取佣金。至2019年10月29日被查获时为止,庄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约200余期,接受投注金额约9万7千余元,并从中获利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勘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8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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