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81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以(2018)浙1024民初3766号、3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应某某、方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本金共计2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人应某某、方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收到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9日擅自将方某某名下位于云南省石林县**路某某**幢**单元**室的房产转移给王某甲,用以偿还债务,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履行。
2020年5月2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应某某、方某某到某某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理户口业务时,被公安人员依法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应某某、方某某照片及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动产查询、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应某某、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方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乙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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