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2********,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柳州市**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余某某、董某某在本市城中区曙光西路32号门面前的临时摊位处,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之机,由余某某、董某某使用袋子挡住旁人视线作掩护,张某某动手将被害人马某某挎包侧面夹层内的一台VIVO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已销赃,销赃获利人民币100元已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广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随文移送;
3.光碟二张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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