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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等3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 “三孩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村城东。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4月8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镇**村**屯。因涉嫌私藏枪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私藏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朝阳镇**小区。曾因犯窝藏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以被告人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么某某多次因赌博、殴打他人、妨害公务等行为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行政处罚,但三人仍不思悔改,又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形式多次在辉南县辉南镇松树村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聚敛钱财,欺压、残害百姓。自2010起,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将势力范围延伸至基层政权,通过贿选、诬告陷害、排除异己的方式,先后让自己及亲属担任**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职,以达到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从而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影响力,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他人财产。帮助其亲属于某某(另案处理)逃避法律制裁,阻碍公安机关正常执法。采取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等非暴力手段,充当“地下执法队”,帮助他人非法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自2017年7月份以来,利用团伙势力和影响力让自己的亲友长期非法控制和垄断当地屠宰市场,扰乱行业的正常秩序,破坏当地经济发展。

一、关于敲诈勒索事实

1、2016年12月12日辉南镇居民吴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与王宏业合伙成立的辉南**粮食加工厂工作期间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王某甲同意赔偿吴俊杰110万元,支付方式为将粮食加工厂的粮食变卖后所得钱款作为赔偿金,被告人张某某向吴某某亲属索要20万元的好处费,否则不让伤者吴某某得到补偿款,并扬言“在辉南这一片我说了算,我拿不到20万,你们一粒米也出不了这个仓库,你们别想得到补偿款”,迫于张某某等恶势力团伙的威胁,吴某某亲属迫于无奈支付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价值10万元的粮食,款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好处费。被告人范某某、么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敲诈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帮助其运输粮食、转账、提取“好处费”。

2、2017年森经局在修自来水管道施工时,将位于储木厂对面西南角边沟内的张某某烘干塔万伏电缆损坏,张某某因此获得赔偿。2018年6月1日,刘某甲在修路施工到该路段时,张某某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明知电缆位置后仍以埋电缆处路基不够硬,道路不够宽为由阻碍刘某甲正常施工,强迫刘某甲按照其所指方位用钩机深挖,导致烘干塔电缆被钩机挖断,张某某以此为由,向刘某甲索要损失7万元,并以阻碍施工、扣押施工设备、辱骂施工人员等方式相要挟,刘某甲被迫赔偿张某某4万元。

二、关于强迫交易事实

1、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哄骗、威胁等手段要求松树村村民于某某、盛某某、王某乙等53人帮其在辉南镇农商银行贷款600余万元,在贷款到期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53名贷款人到银行办理转贷业务,被告人张某某至今未偿还贷款,给贷款村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

2、2010年以来,被告人范某某依靠张某某恶势力团伙的势力和影响力,垄断汪家街屯的粮食收购,对其他粮食收购者史某某、李某某吉进行殴打,强迫其退出汪家街粮食收购行业,对因不满范某某低价收购而将粮食外卖的村民孙某某、肇某某等人以去镇政府举报“开小片荒”、林粮间作等相要挟,致使外地粮食收购者不敢来汪家街收粮、本地村民又不敢外卖,只能被迫低价卖给被告人范某某。

3、2012年以来,被告人么某某依靠张某某恶势力团伙的势力和影响力,多次使用威胁、恐吓手段,将王某丙、金某某、班某某等其他收粮人员驱赶出本屯,控制庆阳镇玉恒村玉恒屯及其周边区域的粮食收购,从中非法获取巨额利益。

三、关于赌博事实

2018年8月某日,在辉南镇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刘某乙、管某某、王某丁、陈某甲四人,以扑克撸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6万余元。

四、关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

被告人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2018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到其家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范某某让其同村村民陈某乙(另案处理)藏匿其持有的枪支、弹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组件认定为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六发疑似弹药认定为弹药。

五、关于其他违法事实

1、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以送烟、送油、承诺旅游等贿赂方式在辉南镇**村基层干部换届选举时取得村委会主任一职,后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无机会再次参与换届选举,被告人张某某又以同样贿选方式扶植其亲属于良库(张某某姐夫)担任村委会主任,继续把持基层政权。

2、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松树村村主任之便,以每年1000元的价格私自将松树村杨家屯、松树沟屯的水库分别承包给他人三十年,并将承包款据为己有。

3、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排除异己,诬告松树村村书记李某乙贪污公款、毁林开荒,以欺骗的方式组织松树村村民四十余人到辉南县政府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4、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松树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松树村村民王某戊、黄某某的大病救助款共计14735元。

5、2013年,在松树村村委会开会时,被告人张某某因与村书记李某乙政见不和,将其打伤。

6、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于洋等人无故殴打村书记李某乙被公安机关带至派出所后,张某某帮助于洋在派出所逃跑,严重阻碍公安机关正常执法工作。

7、2017年5月6日,吉林省杉矿集团卓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工人王某己轧死,施工方按照正常标准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此事后冒充死者家属以要向媒体曝光、指使死者家属在工地设灵堂、摆花圈、烧纸祭奠等方式要挟施工方赔偿死者家属66万元。

8、2017年7月24日辉南镇屠宰场因设备、环保问题被辉南县畜牧局屠宰办查封,被告人张某某借此机会要承包该屠宰场,在屠宰场负责人贺长海等人拒绝后,张某某施压致使无人敢承包辉南镇屠宰场 ,屠宰场负责人迫于无奈只能低价将该屠宰场转让给张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及其朋友等人控制屠宰场后强行解封并违规进行生猪屠宰,同时控制辉南镇的生猪屠宰市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特别严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敲诈他人财物而为其提供帮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粮,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么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敲诈他人财物而为其提供帮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广乾

2019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么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1册,光盘3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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