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区**室(户籍所在地:**省**市**乡和平村2组),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4时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无保险**牌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区路口附近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段某某相撞,造成段某某受伤于2020年5月12日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车辆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无保险三轮车在小区道路未避让行人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丽莉
检察官助理:王维维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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