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辽L****4灰色凯马牌轻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台子区**路与**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45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及车辆VIN码拓印膜、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 峰
检察官助理:马婧婷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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