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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在电话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驾车来到盘锦市**区**街道**饭店附近,手持菜刀将付某某面部、腰部砍伤。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腰部(躯干)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丽莉
代理检察员:  张  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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