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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郡**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北园高架路行驶到顺河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G35济广高速济南北收费站外广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3±5.2mg/100ml。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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