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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9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沂市临沭县中山南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其姐姐的身份,虚构公司急用钱的事由,通过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2万元。

2019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其姐姐的身份,虚构偷税漏税被拘留急需用钱的事由,通过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0.8万元。

上述款项被被告人张某某挥霍。2019年12月10日,经被害人赵某某催要,被告人张某某退还现金0.5万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意图再次诈骗被害人赵某某现金3万元时被发现,遂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赵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庆福

2020年4月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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