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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生,耿马自治县人,身份证号533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组,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9日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于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吸毒人员,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唐某某、余某甲。

1、2020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何某某。经侦查实验,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505克。

2、2020年3月4日晚上, 被告人张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唐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8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何某某,并让余某乙(另处)送给唐某某、何某某,21时许,二人刚完成交易即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余某乙手中查获现金100元、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8颗,从唐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5颗,根据余某乙交代,民警在**镇**村**组**饭店对面二楼抓获张某某。经搜查,民警在张某某出租房墙角处一个紫云烟盒内查获一个用黑色胶带缠裹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的玻璃瓶。经称量,从张某某出租房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64克,从余某乙身上查获的8颗毒品可疑物净重0.76克,从唐某某身上查获的5颗毒品可疑物进行净重0.48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3、另被告人张某某曾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唐某某、余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余某甲、唐某某、余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有偿转让给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3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小坤

  2020年8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举证质证提纲。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换押证、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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