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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当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莫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当某某,男,身份不明,自称有29岁,缅甸国人,缅族,文盲,务工,户籍地缅甸仰光。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8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未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农场**队**号,有前科:2017年5月3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秋华,男,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1510561271。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玮,女,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1711013935。

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农场**队**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强,男,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0710486300。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当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关某某、莫某某、谢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谢某某、关某某分别经一名叫“飞哥”(身份不明,在逃)的男子介绍先后到缅甸务工,三人在缅甸期间相互认识,后相互邀约一起偷越国(边)境回国,来到中缅边境时遇到被告人当某某,由当某某带领三人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2020年7月23日06时走到**隔离场被耿马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活动轨迹;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当某某、关某某等4人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询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当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谢某某、关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小坤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四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举证质证提纲。

3、起诉书二十九份、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5、换押证、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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