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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彭某某失火罪一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对门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带着锄头、镰刀、蓄电池等工具前往陆河县河口镇北中村委凹背村“雄鸡打羽凹”山打算抓野猪,期间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测量,山火造成过火总面积185亩,受害有林地面积109亩,受害树种主要为桉树,蓄积量为295.56立方米。经广东森林防火研究中心调查,该森林火灾起火原因为电野猪时发生短路所引发。经认定,被山火烧毁桉树材积为186.202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6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20年1月14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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