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东坑镇东坑村委会*村*号,现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R159***(2),现住陆河县东坑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婚后于2002年12月迁居香港特别行政区,但一直以来其均有出钱资助自己的娘家,包括资助娘家建房及借钱给其兄弟。后彭某某先后经历失业、离婚,并因此失去经济来源,居无定所,自2017年开始便经常在其朋友家或者其娘家(陆河县东坑镇*村*号)轮流居住。期间,彭某某与其兄弟彭某集等人就债务、娘家房屋的权属等问题发生了多次纠纷,均协商未果。2019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彭某某因家庭经济纠纷无法得到解决、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而萌生自杀念头,在其娘家二楼用打火机点燃旧衣物并引发火灾,后彭某某被附近村民彭某雨等人救出。经勘验,火灾现场周边有民居,其中距东侧民居1.2米;西侧有小路,距西侧民居6.5米;北侧为村道,距北侧民居17米;南侧为空地。火灾现场的电视柜、电视、VCD机、床等物品被烧坏。此外,火灾还造成东坑供电所拉停上摇前台区路线,停止供电126户,损失电量 500千瓦时,金额335元人民币,供电低压线路损坏120平方铝导线25米,约损失1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彭某某3年以上3年4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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