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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街**巷), 2003年6月因盗窃、诈骗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7月因盗窃罪被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7日因吸毒被盘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20日又因吸毒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因与于某甲之间的欠款问题,于2017年10月3日15时许,在盘锦市**区**乐园附近于某甲父亲于某乙租住的楼房室内,用镐把将麻将机砸坏(无法鉴定价格)。

2018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于某甲姨母马某某经营的**区**平价超市,用臭豆腐乳瓶将超市前门的两块玻璃砸碎。经盘锦市**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260.8元。

2018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再次到**区**平价超市,用拳头将超市南屋的两块玻璃砸碎。经盘锦市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1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于某甲、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乙、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丽莉
代理检察员:  张  浩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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