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族,大专,务工,户籍地新疆**县**巷*号,住**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托某某的女朋友高某某报警称被家暴,接到110指令后,玛纳斯县公安局玛管处便民警务站李某某、钟某某、木某某三辅警先行到达现场将托某某与高某某拉开,被告人托某某辱骂诋毁警务站辅警,并多次靠近持枪警员李某某,辅警木某某进行阻止,在阻止过程中,辅警木某某与被告人托某某发生推搡,被告人托某某将辅警木某某右手手腕抓伤。城镇派出所张某某等民辅警随后赶到对托某某的上述行为加以制止,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托某某冲上前往辅警李某某头部左侧太阳穴打了一拳。后民警将托某某带至兰州湾派出所。经法医鉴定:伤者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

被告人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名辅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力木江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