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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散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日生,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1********,傣族,文盲,务农,群众,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组,无前科。20208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散某某系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艾某某。其中,2020年8月9日中午以30元的价格贩卖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艾某某;2020年8月9日19时许以50元的价格贩卖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经侦查实验,平均每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10725克,7颗重约0.75075克。2020年8月10日11时许,散某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准备交给李某某时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2瓶,查获其掉在抓获现场地上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4颗,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5.46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散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有偿转让给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6.210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小坤

2020年11月2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散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举证质证提纲。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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