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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杜某某、张某某、晁某丙、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733号

被告人晁某甲(绰号大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晁某乙(绰号干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栋**单元**室。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豹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8********,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农,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农,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晁某丙(绰号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花园小区。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某丁),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李某丁),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5年7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杜某某、张某某、晁某丙、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4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晁某甲纠集被告人晁某乙、李某甲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发泄不良情绪等目的,采取任意毁损财物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多次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8月间,该恶势力犯罪团伙还纠集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晁某丙、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等人阻碍临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村工程建设。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6月,**公司分别与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东北湖、**村土地一宗。2018年8月,**公司借用**木业胡某某承包的被告人杜某某、李某乙等人在**村东北湖土地搭建集装箱作为工程办公室,并购买胡某某修建的干渠桥及地上附着物,准备在该宗土地拉建围墙种植苗木。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与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晁某丙、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等人,为达到强揽工地工程、提高土地承包费等目的,聚集协商以**村东北湖土地已承包给胡某某为由,要求**公司停止施工。2018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杜某某、张某某、晁某丙、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到东北湖**公司临时搭建办公室内,威胁**公司限时搬离。同日晚上,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杜某某、张某某、晁某丙、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等人聚集在东北湖,雇佣村民李某戊及其儿子开挖掘机破坏干渠桥梁以阻碍施工车辆通行,致使桥梁损失价值33688元。当日晚上,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晁某丙、王某某等人至被告人晁某乙家开会继续商量破坏**集团施工事宜。

(二)其他违法行为

1、2016年5月,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为强揽卢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纸业钢结构仓储大棚工程,到工地阻挠施工,致使工程建设停工三至四日,后卢某某找人协调后正常施工。

2、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为强揽谭某某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汇泉厨具仓储建设工程,组织家中老年人围堵该工地大门半日,致使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无法运入工地。

3、2018年2月28日(农历正月十五),被告人晁某甲因未能通过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村委换届选举考核,怀疑**村原支部书记晁某戊从中作梗,遂与被告人晁某乙、李某甲至晁某戊家门前焚烧草纸、鸣放鞭炮,打击报复晁某戊。

4、2018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杜某某、张某某、晁某丙、李某乙、王某某等多人至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东北湖**公司临时搭建办公室及工地威胁停止施工,后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到**木业将**公司接的电源掐断。同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乙、杜某某等人到**工地集装箱办公室墙面喷漆威胁停工;被告人李某乙使用弹弓、钢珠将集装箱办公室玻璃打碎,损失价值302.5元。

(三)另查实被告人杜某某个人行为

2018年7、8月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因不满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东北湖土地承包给**公司,多次携带刀子跟踪、尾随**村村主任刘某某,并通过短信、微信等威胁刘某某。

2018年11月25日晚、11月27日早上,被告人杜某某两次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东北湖**公司集装箱办公室处,持斧头、空心砖等工具将办公室玻璃、入户门等砍、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杜某某、张某某、晁某丙、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杜某某、张某某、晁某丙、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晁某甲、晁某乙、李某甲、杜某某、张某某、晁某丙、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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