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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大街****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曹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265599元。被告人曹某某收到判决后,于2018年8月23日将哈尔滨市**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层**号房产过户给妻子隋某某,随后与隋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人曹某某名下的所有财产归隋某某所有。2018年9月6日被告人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曹某某没有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报告财产。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将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家属将欠款归还民事原告人。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已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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