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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禹州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8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河南省禹州市范坡乡,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濮阳市城区的被害人赵某某、王某、北京市城区的被害人陈某某、山西省临汾市的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现金共计263500元。案发前,被告人曹某某退还被害人赵某某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退还被害人253500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到禹州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禹州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禹州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长举

检察官助理:颜  云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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