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曾因赌博于2007年4月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赌博于2008年4月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7年8月1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2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镇**小区**幢**室**村**组)。曾因赌博于1998年1月1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1998年2月25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2年5月16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总”),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室**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绰号“姑丈”),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镇**公寓*幢***室(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小胖”),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厦*座***室(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路**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5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有才”),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村**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罗口车”),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85********,汉族,职高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大头”),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镇**大厦*座****室(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06年5月25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并收缴违法所得4000元;因赌博于2007年4月6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赌博于2008年4月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彭某甲、罗某某、陈某甲、彭某乙、陈某乙、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陈某丙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处理,并分别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退回清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彭某甲、罗某某、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清流县**镇**村**段**村茶油厂后山等地的野外山头开设赌场,组织清流本地及外地的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天地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曾某某、邹某某、彭某甲、罗某某为赌场股东并在赌场上做庄;彭某乙负责抽取“水钱”及现场管理,并将抽取的“水钱”交由股东曾某某处理,同时负责发放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支付外地参赌人员的住宿费等;陈某甲负责在赌场上吃赔钱及现场管理;陈某乙、黄某某在赌场内外“望风”;李某某骑摩托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上、下山。赌场开设期间,每日分上、下午两场,每场参赌人数10至30人不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赌场以每一万元赌资抽百分之五至七“抽水”为赢利,每日“抽水”少时一、二千元,多时达上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被告人陈某丙在曾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做庄两、三次,且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
被告人曾某某、陈某丙于2018年12月4日分别被清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彭某甲、罗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彭某乙、陈某甲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12月20日、12月29日、2019年2月11日、2月12日、2月21日向清流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彭某甲、罗某某、彭某乙、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治安监控卡口记录、微信截图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件、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曾某甲、江某某、王某某、曾某乙、黄某甲、雷某某、邓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陈某某、翁某某、谢某某、黄某乙、马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彭某甲、罗某某、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彭某甲、罗某某、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彭某甲、罗某某、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陈某甲、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陈某乙、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罗某某、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永春
代理检察员:罗晓琳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建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现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59936****;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室,联系电话1825980****;被告人彭某乙现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公寓*幢***室,联系电话1360597****;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55909****;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75087****。
2.本案卷宗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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