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河源市源城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P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1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3、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细显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源市源城区**房,其联系方式为:1304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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