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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一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高潭村委会*村*号,现住陆河县河口镇高潭村委会河口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曾因赌博于2015年11月1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陆河县河口镇星河酒店开了599号套房作为赌博场所,并召集朱某送、李某昌、朱某文等多名参赌人员在该套房内利用“暗宝”进行赌博。期间参赌人员欧阳某某、朱某省轮流当“宝官”坐庄;朱某某自己当“宝利”负责收赔赌资,并以每场500元人民币向“宝官”抽水。2019年1月5日,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依法查处该赌档,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缴获赌资55500元人民币及赌具“暗宝”一个。截至被查获之时,朱某某共抽水获利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20年1月20日 

附:1. 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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