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志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5198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住景谷县益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胥昌发,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住景谷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0月22日以被告人李志祥、胥昌发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21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3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李志祥、胥昌发共谋从普洱市孟连县孟啊运输毒品至昆明市。同月15日凌晨,二被告人在孟啊边境接到毒品后驾驶云J****微型车运输至孟连县胥昌发的住处藏放。同月15日,二被告人商议购买腻子粉用于掩盖毒品便于运输,后由李志祥购买了1吨腻子粉装到微型车上。同月16日,李志祥、胥昌发将毒品装到云J****微型车货箱底部,并用购买好的腻子粉掩盖。随后,二人携带毒品驾车从孟连前往昆明,当日19时许,二人驾车行至昆磨高速玉溪市元江县青龙厂检查站时被施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二人驾驶的微型车货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包,净重21591.5克,平均含量为16.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祥、胥昌发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1591.5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光晋
检 察 员:杨荣军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志祥、胥昌发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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