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李文君、陆剑、崔绍斌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陆剑,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红塔区春和街道**社区**街**幢**号。1997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文君,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3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住镇康县凤尾镇**公司。1994年3月1日因犯贪污罪被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97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98年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崔绍斌,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住西山区**街**号。1998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龙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上列被告人崔绍斌、李文君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陆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9月25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崔绍斌、李文君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陆剑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崔绍斌、李文君在缅甸国商谈运输毒品事宜,商定由李文君将毒品运输到昆明交给崔绍斌。崔绍斌接到毒品后准备运输到玉溪市贩卖给被告人陆剑。同月23日,李文君携带毒品驾驶云S****三菱车从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运输到昆明,当日20时许,李文君在昆明安宁中华路60号停车场将毒品交给崔绍斌后被昌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崔绍斌驾驶的云A****白色斯柯达轿车后备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6包。崔绍斌被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到玉溪市红塔区抓捕购毒下家陆剑。 同月25日21时8分许,陆剑携带购毒款到玉溪市红塔区好吃街停车场接取购买的毒品时被昌宁县公安局民警抓捕,抓捕时陆剑试图逃跑被民警控制,其携带的购毒款撒落在地面,经当面清点共计59400元人民币。同月29日,民警对查获的46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称量,净重9015克,平均含量为17.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剑、李文君、崔绍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015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陆剑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文君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崔绍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绍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立功。被告人李文君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系毒品再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光晋

检 察 员:杨荣军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陆剑、李文君、崔绍斌羁押于昌宁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