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6********,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费县人,无业,住费县**镇**村**号,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六中队处理交通事故时,向交警出示居民身份证件及C1机动车驾驶证,交警发现两个证件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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