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乡**村**。因犯有盗窃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8月3日;因犯有盗窃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并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河源市**,因患有疾病不宜关押,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3月7日被河源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黄沙村被害人曹某甲兴在建的自建房内,将该自建房内已经装好在线槽内的电线拔出来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线运至废品店内变卖。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线价值10209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红星东路安置点被害人徐某某越在建的自建房内,将该自建房内已经装好在线槽内的电线拔出来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线运至废品店内变卖。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线价值17688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河源市江东新区东方红村被害人曾某某在建的自建房内,将该自建房内已经装好在线槽内的电线(数量不清)拔出来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线运至废品店内变卖。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再次来到河源市江东新区东方红村被害人曾某某在建的自建房内,将该自建房内上次剩余的两层装好在线槽内的电线(数量不清)拔出来盗走,然后将盗来的电线运至废品店内变卖。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黄沙村被害人曹某乙在建的自建房内,将该自建房内已经装好在线槽内的电线拔出来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线运至废品店内变卖。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线价值7010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黄沙村被害人曹某丙尧在建的自建房内,将自建房内已经装好在线槽内的电线拔出来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经价格认认定,被盗的电线价值366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万某某桃源前回迁地被害人叶某某青在建的自建房内,将自建房内已经装好在线槽内的电线拔出来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线运至废品店内变卖。经价格认认定,被盗的电线价值4218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红星东路安置点文昌路南被害人廖某某来在建的自建房内,将自建房内已经装好在线槽内的电线拔出来盗走,后将盗的的电线运至废品店内变卖。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线价值2558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高岭顶安置点第八卡被害人黄某某城在建的自建房内,将自建房内已经装好在线槽内的电线拔出来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线运至废品店内变卖。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线价值2568元人民币。
2019年3月5,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高岭顶安置点第二区2栋第6卡被害人李某乙在建的自建房内,将自建房内已经装好在线槽内的电线拔出来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线运至废品店内变卖。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线价值205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7日,公安人员在河源市源城区兴源东路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关于建议对李某甲进一步检查并治疗的意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释放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邹某某鑫、古彩宽、李某丙红、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甲兴、徐某某超、曾某某、曹某乙、曹某丙尧、叶某某青、廖某某来、黄某某城、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某某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广平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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