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李海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XX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XX区XX街XXX号X单元XXX室)。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海金在哈尔滨市XX区XX街XXX号被害人解某某经营的苹果手机零售店门前,将该店窗户外栅栏强行拽开进入店内,盗走店内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浩酷无线耳机五个、维修手机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2,310元)。手机、耳机被其丢弃,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5月2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海金在哈尔滨市XX区XX街XXX号被害人臧某某经营的XX国际华为手机店门前,将该店大门门把手和插锁强行拽掉进入店内,盗走店内收款台处的现金人民币498元、仓库内全新华为手机2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66,984元),其中部分手机被其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从三名购买者及李海金本人处扣押其中四部手机,并返还被害人。
3.2020年6月2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海金在哈尔滨市XX区XX街XXX号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利广名表店门前,将该店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100元及机械手表15块(共计价值人民币4,800元),其中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从李海金处扣押其中14块手表并返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李海金共实施盗窃三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74,992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海金于2020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金以破坏性手段进入门店,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金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海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霸康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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