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诈骗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908170594,汉族,大专毕业,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柳屯派出所,住濮阳市苏北路*******号楼*单元**楼*户。因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情报罪,2017年4月6日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95********,汉族,大专毕业,圆通快递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中原路派出所,住濮阳市中原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濮阳市中原路科技新村其工作的申通快递点,冒用崔某某的名义,以快递包裹丢失为由,骗取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江苏省响水分公司现金1231.3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工资明细、邮件记录、赔付证明、手机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濮阳市中原路科技新村其工作的申通快递点,冒用崔某某的名义,以快递包裹丢失为由,骗取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现金933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工资明细、邮件记录、赔付证明、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濮阳市中原路科技新村其工作的申通快递点,将一个装有卫生纸的破损包裹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给江苏省盐城市的魏藴慈,被告人杜某某在快递签收后,谎称该包裹内有价值1988元的香水一瓶,以包裹包装破损、物品被掉换为由,骗取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分公司现金1789.2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工资明细、邮件记录、赔付证明、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朱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经预谋后,在濮阳市中原路康辉小区的百世汇通快递点,将装有一件破损衣服的包裹通过百世汇通快递邮寄给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韩庄村的董芳,被告人杜某某在快递签收后,以邮寄的衣服破损为由,骗取百世汇通快递公司濮阳分公司、漯河分公司现金共计12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濮阳市中原路科技新村其工作的申通快递点,将一个装有卫生纸的破损包裹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给重庆市茶园新区的涂春陈,被告人杜某某在快递签收后,谎称该包裹内有价值3688元的华为P20型手机1部,以包裹包装破损、物品被掉换为由,骗取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重庆市茶园分公司现金24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邮件记录、赔付证明、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朱某、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与闫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濮阳市油田第四高级中学旁边的圆通快递点,将一个装有损坏手机芯片的包裹通过圆通快递邮寄给新乡市原阳县陡门乡闫辛庄村的闫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在快递签收后,谎称该包裹内有价值6483.6元的机械芯片1个,以邮寄的机械芯片损坏为由,向圆通快递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索要维修费4985元,圆通快递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因索要的维修费过高而未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邮件记录、赔付证明、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濮阳市中原路科技新村其工作的申通快递点,将一个装有普通物品的破损包裹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给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办事处三河村的孟凯,被告人杜某某谎称该包裹内有价值21367.52元的模块1个,以包裹丢失为由,向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分公司索要赔偿费15000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分公司因索要的赔偿费过高而未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邮件记录、赔付证明、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8、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预谋后,在濮阳县柳屯镇常青小区的圆通快递点,将装有一部iphone6手机的包裹通过圆通快递邮寄给濮阳市中原路物探西区1号楼2单元的孙先生,被告人杜某某将该包裹拿走,后以包裹丢失为由,骗取圆通快递濮阳分公司现金196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9、2019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与王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王某工作的濮阳市黄河路申通快递点,将装有一双鞋的破损包裹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给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的王盼盼,被告人杜某某在快递签收后,谎称该包裹内有价值2999元的华为P20型手机1部,以包裹包装破损、物品被掉换为由,骗取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分公司现金2999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邮件记录、赔付证明、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0、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预谋后,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天天快递点,将装有一个废旧钻头的包裹通过天天快递邮寄给濮阳市苏北路四季花城小区6号楼的韩琳,被告人杜某某将该包裹拿走,后以包裹丢失为由,向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索要现金2600元,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调查发现包裹已被被告人杜某某拿走而未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樊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1、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预谋后,窜至河北省大名县申通快递点,将装有一个废旧钻头的包裹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给濮阳市建设路盟东小区34号楼的孙德友,王某让其家人冒名将包裹领走,被告人杜某某以包裹丢失为由,向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索要现金2800元而未得逞。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抓获;被告人霍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手机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峰

代理检察员:石岩磊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霍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