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101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住流沙北街道西陇村高平房5街9号。2011年11月因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刑满释放;2018年2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刑满释放;2019年6月因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该局逮捕。
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方洞镇庆丰村3组205号。2009年8月因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9月刑满释放;2015年4月因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刑满释放;2016年11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8年8月刑满释放;2019年9月因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下午,步行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金滋园楼下处,发现一辆电动车上的电门锁上遗留电动车钥匙,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0元)。6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将上述盗窃到的电动车开往池尾街道钟潭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人民币400元收购上述电动车,后准备转手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破案后,上述牌电动车已追回在案。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16时,驾驶上述盗窃的紫色牌电动车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工业西村5栋美门口处,发现一辆电动车上的电门锁上遗留电动车钥匙,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苏某某一辆豪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随后杜某某将上述盗窃到的电动车开往池尾街道钟潭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该电动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人民币800元上述电动车后转手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15时,驾驶一辆深灰色大牛电动车到在普宁市流沙燎原街道原东路北洋A栋美乐购物对面,发现一辆电动车上的电门锁上遗留电动车钥匙,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庄树某某一辆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随后杜某某将上述盗窃到的电动车开往池尾街道钟潭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该电动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人民币600元上述电动车后转手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配合并带派出所同志前往池尾街道钟潭村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判决书,入所体检报告;2.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庄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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