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好军,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33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德县人,住永德县酸杷根村民委员会小勐统镇**村**组。2012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厚友,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号码210504197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住本溪市明山区**路**栋。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3月13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6月18日以被告人杨好军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厚友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月24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8日、10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杨好军、王厚友和芮某某(另案)共谋贩卖、运输毒品事宜,商定由杨好军购买毒品后和王厚友运至武汉贩卖。同年3月10日,王厚友转账给杨好军2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毒品。杨好军购得毒品后于当月11日将毒品藏匿在云SH6331皮卡车内,后驾驶该车从边境拉乘罗某某(另案)一同前往临沧市永德县。当日23时30分许,当车行至永德县德党镇户乃村加油站附近时被昌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后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4块,净重11964克, 平均含量为54.4%。同月13日,民警在永德县永康镇客运站内从昆明至永康镇的云S11692卧铺车上抓获王厚友。
2019年3月21日,王厚友被抓获后主动检举杨好军非法持有枪支及子弹。同月26日,民警从永德县小勐统镇某某村某某组李某某家查获杨好军藏放在该处的以火药为动力的境外制式手枪一支,境外制式手枪弹11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好军、王厚友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1964克的行为;杨好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杨好军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厚友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好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被告人王厚友检举同案犯的其他犯罪行为,系立功。被告人杨好军一人犯数罪,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光晋
检 察 员:杨荣军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杨好军、王厚友羁押于昌宁县看守所;
2、卷宗七册;
3、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