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杨少丰,男性,1978年**月**日197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78********44528119780101433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号普宁市梅塘镇景光村47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少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少丰饮酒后驾驶一辆粤DN****粤DNM327号小型汽车,途经普宁市**镇**路路段普宁市里湖镇引榕路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杨少丰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杨某某杨少丰驾驶粤DN****粤DNM327号小型汽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87.96mg/100ml,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被告人杨某某杨少丰到案后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相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2.被告人杨某某杨少丰的供述;3.证人曾某某曾而亮、郑某某郑伟明的证言;4.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少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少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少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颖
检察官助理:刘佳文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附有关材料复印件4页);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书;
6.证人证言8页;
7.《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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