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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杨某非法经营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三岔乡三元坝村*组*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为赚取运费,在老板“宜昌”(身份不明)的安排下,从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驾驶一部车牌为赣G547**红色福田牌大货车运载烟丝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并于当日上午在途经甬莞高速公路陆河段时被查获。现场查扣烟丝4042.5公斤、卷烟纸912.5公斤及手机、对讲机等物品。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样品为烤烟烟丝,样品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经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烟丝、卷烟纸共价值人民币317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无证运输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帮他人运输烟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19年122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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