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哈尔滨火车站北站房负一层东侧直梯附近,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机,将其压在右侧脸颊下的一部OPPO牌R11S型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盗走,后将手机送予于某某使用。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4时09分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火车站南站房二楼进站扶梯口处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7.公安机关从于某某处扣押被盗手机的扣押笔录;
8.记录被告人林某某盗窃过程的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祎頔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诉讼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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