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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林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21973********,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街**委**组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哈尔滨火车站北站房负一层东侧直梯附近,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机,将其压在右侧脸颊下的一部OPPO牌R11S型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盗走,后将手机送予于某某使用。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4时09分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火车站南站房二楼进站扶梯口处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7.公安机关从于某某处扣押被盗手机的扣押笔录;

8.记录被告人林某某盗窃过程的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祎頔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诉讼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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