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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林某甲阳,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和平县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上21时某某,被告人林某甲阳来到河源市源城区希尔顿公馆,手拿着一张硬质塑料卡插入门缝打开1314号公寓大门,然后进入该公寓盗窃了被害人戴某某2700元现金和一只重约21.8克的金手镯,然后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林某甲阳将金手镯以7412元的价格卖给余某甲。同年4月21日,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阳,并从余某甲处扣押上述金手镯,案破后返还给被害人戴某某。经鉴定,上述金手镯价值14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户籍资料;2.证人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阳的某某;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阳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阳自愿适用认某某制度,并签订认某某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乙

检察官助理:殷某某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阳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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