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89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5********,汉族,中专文化,在中山市“168”二手车买卖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街**号。2018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3日、7月5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2日、8月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9日、6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因感情纠纷,多次以毁坏财物、辱骂、恐吓以及殴打等方式滋扰被害人黄某某。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伙同一男子(另处理)窜至中山市**镇**小区**幢的地下车库,由其持斧头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粤T85****号牌雷克萨斯小汽车车头盖砸坏(经鉴定,修复喷涂费用共计人民币1930元)。
2、2018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伙同梁某乙标(另处理)窜至**镇**路**号被害人黄某某的父亲黄某某家附近,由其持装上钢珠的弹弓把黄某辉家中的玻璃打烂。随后被告人梁某甲及梁某乙标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3、2018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多次通过微信发送视频、微信发送信息、微信发表朋友圈等方式,辱骂、恐吓被害人黄某某。
4、2018年10月15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雇佣曹某某(另处理)在**镇“品尝汇”门某某辣椒水喷射被害人黄某某面部,后曹某某在逃离途中被被害人丈夫等人抓获。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梁某甲在**镇**街**号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及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21张;
3、涉案物品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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