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现租住柳州市城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3时15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8的白色奥迪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谭中东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在机动车道内等红绿灯期间睡着,直至被公安人员查获。后经抽取血液鉴定鉴定,梅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是104mg/100ml。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梅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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