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檀祥霖,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栋**单元**室。2017年11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4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11月21日因发现漏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从哈尔滨监狱押解回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檀祥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被告人檀祥霖以能给被害人曹某某孩子办理学校老师工作为名,通过中间人任某某,骗取曹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7年6月,任某某向曹某某返款人民币26,900元。
2.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檀祥霖以能给被害人夏某某女儿办理哈尔滨市银行工作为名,通过中间人任某某及其母亲王某某,骗取夏某某现金人民币18万元。
3.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檀祥霖以能给被害人蒋某甲的儿子蒋某乙办理哈尔滨市**学院事业单位工作为名,通过中间人任某某、张某某、毕某某,骗取蒋某甲人民币5万元。
4.2016年5月,被告人檀祥霖以能给被害人孙某某办理医大三院工作为名,通过中间人任某某、牛某某、刘某某,骗取孙某某人民币7万元。事后,刘某某收到牛某某返款5.5万元后,退还孙洋某某全部7万元。
5.2016年7月,被告人檀祥霖以能给被害人于某某的孩子慕某某办理黑龙江省卫校上学为名,通过中间人任某某、牛某某,骗取于某某人民币6万元。
6.2017年4月,被告人檀祥霖以能给被害人艾某某办理哈医大一院工作为名,通过中间人任某某、牛某某,骗取艾某某人民币12万元。
综上,被告人檀祥霖共实施诈骗六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3万元。钱款被檀祥霖全部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檀祥霖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从监狱押解回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银行取款凭证、转款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夏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檀祥霖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祥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檀祥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檀祥霖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檀祥霖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霸康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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